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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每季毕业审核结束后,中央电大针对省级电大的废证数量核收有关费用:
1.毕业证书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废证,数量低于当季毕业生数2%(含2%)的部分为容许损耗,不收费;数量超过当季毕业生数2%(不含2%)的部分,按30元/证的标准收取成本、管理、销毁等费用。
2.毕业证书颁发后,省级电大若需更换毕业证书,按100元/证的标准收取成本、管理、销毁等费用。
七、毕业证书丢失的责任追究
第十八条 由于管理人员失职、保管设施不完善造成毕业证书丢失,省级电大必须追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,并将丢失原因及过程、处理结果、丢失毕业证书的流水号等报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。由于失窃造成毕业证书丢失,省级电大须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,并将公安部门的受理证明和毕业证书流水号报中央电大。对于毕业证书丢失,中央电大将作为专案进行处理。
八、其 他
第十九条 省级电大根据本规程制定省级电大毕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,报中央电大备案。
第二十条 中央电大各学院根据本规程制定毕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,报中央电大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中央电大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。
附表:1.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管理人员备案表
2.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申领表
3.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发运通知单
4.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发运清单
5.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
6.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废证流水号登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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